中国义乌网12月21日讯(通讯员 王倩)近日,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苏溪镇内查处了两起在城市道路上排放污废水案件,对当事人各作出罚款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郑某在苏溪镇经营一家水果店,为方便冬日洗衣,其购置了一台洗衣机并摆放在店门外。郑某使用该洗衣机进行洗涤衣服时,未安装相应的污水管道,而是直接将洗衣产生的污水排到了店门口的道路上,被巡查的执法队员现场查处。
无独有偶,苏溪大队执法队员对幸运路进行巡查时,发现一饭店员工在其店门前洗菜,将洗菜产生的的污水、菜叶残渣等倾倒在人行道上。执法队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后,向该店店主发放《接受询问(调查)通知书》,要求其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违反此规定的,由相应的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容环境的保护不仅要靠执法部门,更需要广大市民朋友们的参与,在此,执法部门也呼吁广大市民共同参与市容环境保护,从身边的小事入手,从不乱倒污废水、不随意焚烧垃圾开始,共同营造整洁、干净、舒适的市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