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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法院判决三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8-01-22 14:22:40 来源: 浙中新报 作者: 记者 王志坚 通讯员 张望江

  记者昨从义乌市法院获悉,去年12月27日、今年1月4日、1月5日,该法院对3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下达判决书,均判决原告胜诉。据悉,这是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启动以来,义乌市法院首次判决涉及农村土地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引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

  去年,义乌北苑街道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农村土地转让鉴证中,有个别群众违背“契约精神”,觉得之前把属于自家的宅基地卖“亏”了,在农村土地转让鉴证中拒不履行协议,不愿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不愿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最终被买方诉至法院,结果既输了官司又失了颜面。

  【案例一】

  北苑街道石桥头村村民李甲(化名),11年前从同村的李乙(化名)处合法买入一块建设用地,但一直未能领到该地块的不动产证。

  2006年,李甲相中了同村李乙家的一块用地,随后与李乙协商并签下转让协议,约定李乙将坐落于石桥头某幢的36平方米建设用地转让给自己,转让金额为54万元。协议生效后,《规划许可证》上这36平方米宅基地就登记在了李甲的名下。

  2008年,李甲出资在该地块建造的房屋装修完工。近两年,义乌实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北苑街道紧跟政策,转让的土地终于能够通过鉴证的方式实现办证。

  可是,办理转让鉴证之事并不顺畅,因为李乙不愿配合办理鉴证。

  去年11月7日,李甲向义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与李乙之间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同时依法判令李乙一家协助自己办理不动产过户变更手续,判决被告10天内协助过户并支付案件受理费用。

  去年12月14日,法院开庭审判。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李甲和李乙于2006年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支付转让款履行了本方义务,被告作为出卖方依法负有办理涉案不动产初始登记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于是判决被告李乙等人于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手续,并协助办理将该不动产过户到原告李甲名下的转移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乙承担。

  【案例二】

  第二起案例也与李甲有关。2006年11月16日,李甲与李丙(化名)签订协议书,约定将位于石桥头村占地18平方米的建设用地以27万元转让给原告,原告依约定交付全部转让款。经义乌市政府审批,被告转让的建设用地安置在北苑街道石桥头村某幢占地18平方米原告处。后原告在该地块上出资建成房屋并占有使用至今。去年12月,李甲要求李丙协助办理不动产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李丙一直未能协助办理。

  今年1月5日,义乌法院判决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丙签订的协议书有效。被告李丙、何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原告李甲办理相关的不动产首次登记手续,并协助办理将该不动产过户到原告李甲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丙等3人负担。

  【案例三】

  2006年11月17日,原告李丁(化名)与被告李某(化名)签订协议,约定将石桥头村某幢占地36平方米的建设用地转让给原告,转让金额为54万元。去年12月,李某等3名被告同样未能协助原告李丁办理不动产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促使原告李丁选择走法律途径维权。

  今年1月4日,义乌法院对石桥头村原告李丁诉被告李某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同样以原告李丁胜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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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楼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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