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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四手连奏和谐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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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乌:四手连奏和谐曲

  义乌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小商品集散中心,有7万余个商位、170余万种商品,成交额连续21年位居全国各大专业市场榜首,被联合国、世界银行等权威机构誉为全球最大的小商品批发市场。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各类矛盾纠纷显现。2012年1月至9月,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8168件,面对案件井喷、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实际,义乌法院以实现司法功能最大化为目标,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延伸司法职能,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2011年,该院荣获全省政法系统“集中清理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活动”先进集体和全省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先进集体;2008年以来,连续四年获金华市先进法院。

  从“单兵作战”到多方联动

  今年年初,东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义亭镇一村民委员会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支付建筑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2006年10月30日,东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该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对该村的外墙进行粉刷。2007年11月29日,工程竣工验收。然而,有40万元剩余工程款一直未支付。

  义亭巡回审判站法官周寒冰接到该案后,认真分析案情,在依法做了大量工作的基础上,与镇政府分管领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等单位联动,与原、被告反复沟通,上门入户辨法析理,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不厌其烦地分析其中的利害关系,逐渐化解了双方的对抗情绪。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近几年,义乌市新农村建设如火如荼,一批批涉村建设工程陆续完工。但由于一些村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因而引发了合同纠纷。再加上村委会换届选举,部分“新官”不理“旧事”,更容易使矛盾升级。

  据统计,今年以来,义乌法院受理的涉及村委会的民商事案件比往年有所增加。1至10月受理涉及村委会的案件共有257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59.6%。主要是一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等。

  在调处此类案件时,义乌法院一方面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促使村、镇干部积极参与;另一方面积极邀请农村陪审员参与调解,充分发挥他们熟悉农村民情风俗、具备丰富群众工作经验的优势,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最大限度促成涉村案件案结事了。

  从集中受理到多个“出口”

  今年2月份,赵某驾驶摩托车在义乌市环城南路行驶,与吴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经过交警大队认定,赵某负次要责任,吴某负主要责任。后赵某起诉吴某,要求吴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19985.36元。法院立案后,发出传票,择定开庭日期。开庭当日,原、被告双方俱到庭,承办人认为案情简明清楚,双方只是在数额上有争议,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这只是义乌法院委托调解的一个缩影。继2008年以来,义乌法院指派法官驻交通警察大队审理有关交通事故类案件,2012年6月又挂牌成立交通事故巡回审判站,与司法局驻点人民调解委员会、交警队事故中队同一楼层办公,实现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无缝隙对接。

  为缓和当事人间的对抗情绪,减轻讼累,义乌法院采取分类集中受理,多出口分流的方式,致力搭建五个调解平台。一是立案庭诉调平台。对前来立案的当事人劝导到设在法院内的人民调解办公室进行调解;二是基层法庭人民调解室窗口。每个法庭均有1至2名驻庭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与镇街联动,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比例和效率;三是简一庭小额速裁与诉调衔接的结合,尽可能将小额速裁案件及其他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委托诉调衔接办进行调解;四是交通巡回审判法庭与交警、保险机构、鉴定机构的调解工作对接,派精干力量常驻交警大队巡回审判站;五是加强巡回法庭与工商联的对接,包括与异地商会调解组织的联系机制,建立多渠道、多形式、多领域的纠纷联动化解机制。2012年1至9月,累计委托调解625件,引导调解578件,司法确认80件。

  从判后被动答疑到主动调解

  “真是太感谢你们了,要不是你们在判后还三番五次做我们的思想工作,多次调解,我与老王、小吴的借款纠纷还不知道何时能了结。”老徐紧紧握着佛堂法庭工作人员的手,表达他由衷的谢意。

  2008年5月5日至2010年11月26日间,老王先后4次向老徐借了人民币30余万元,出具了4张借条,并盖上了养殖场的公章。该养殖场系个体工商户,由老王于1997年1月24日注册成立,2008年3月8日注销,并将场地转让给了小吴。小吴于2008年5月16日以老王原先养殖场的字号重新注册,但一直未办理刻制公章的备案手续。老徐多次上门催款,老王以各种理由推脱,小吴则认为自己没有还款的责任。2012年5月,老徐一纸诉状将老王及小吴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归还借款。

  义乌法院佛堂法庭受理了该案,案件开庭当日,因双方对立情绪严重且老王未到庭,案件调解未成功。庭审中,小吴和老徐分别出示了各自的证据,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判决4笔借款均由老王负责偿还,并驳回了对小吴的诉讼请求。老徐拿到判决后不服,当即表示要提起上诉。

  案件虽已下判,但承办法官并未放弃,从外围入手,与老王取得联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多渠道、多方式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和解。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针对那些已经在庭前、庭后组织调解,但因双方对立情绪严重而未能调解成功的案件及时作出判决后,除做好判后答疑的工作外,继续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不怕花时间、费精力,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向当事人澄清利弊。判后调解在义乌法院已经逐渐成为常态。

  从“结”案到“解”案

  今年5月份,被告人庄某与被害人蔡某因对前日吵架不满,来到蔡某经营的店面门口言语挑衅,继而双方发生口角并推搡,庄某将蔡某殴打致轻伤。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庄某赔偿蔡某各项损失人民币15万元,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庄某系自首,且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作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

  从2007年开始,义乌法院就刑事和解案件的范围、和解原则、程序等做了详细的规定。严格适用范围,明确适用案由,排除事实不清、被告人不认罪等案件的适用。切实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只要在宣判前当事人自愿和解,法院不放过任何一次可以促成当事人和解的机会。和解过程中,确保思想感化到位、损失赔偿到位、依法从轻处罚到位。2012年1至9月,刑事和解履行率达100%,累计金额598.21万元。

  刑事和解制度推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获得了当事人的积极认同,使原本的“仇人”尽释前嫌,化干戈为玉帛,被害人也在精神上得到安慰、物质上得到赔偿。案件审理从“结”案的层次提升到了“解”案的层次。

  2012年11月27日《人民法院报》刊发

  记者:余建华孟焕良通讯员陈英俊应金鑫

  
编辑: 楼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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