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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讨论 | 依法依规处置“僵尸车”

发布时间: 2018-06-08 09:33:42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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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乌早在2014年4月就出台了《义乌市遗弃和闲置占道机动车辆集中整治方案》,在排查基础上,对未及时自行清理的遗弃和闲置占道机动车辆拖移至指定停车场统一停放,行政执法局负责拖移本单位负责摸排的车辆,公安部门负责拖移其他车辆。拖移车辆时,应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做好登记,以便查询。按《义乌市清理遗弃和闲置占道机动车辆档案表》进行详细登记,建立“一车一档”档案。

  对依法拖移的遗弃和闲置占道机动车辆,由公安部门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等系统查询比对车辆相关信息(含车辆所有人、车辆检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其他涉案等信息)。车辆排查、核查情况要如实登记,由拖移单位及时联系通知车主。对能够提供合法依据的车辆依照“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进行处罚(人行道由行政执法处理,其他区域以警告教育处理为主)后予以放行。

  对拼装、报废车辆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扣留车辆,予以收缴,依法强制报废。

  对涉嫌其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车辆的处理,通过查询比对车辆信息系统,能够确认为假套牌、逾期未参加安全检验等车辆,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相关规定,通过电话、信函、登报等方式及时通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限期接受处理。在处理时应一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对相应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等相关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告;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对盗抢等涉案车辆的处理。通过查询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发现车辆涉嫌盗抢、赃物或其他违法犯罪的,扣留车辆,并及时做好登记,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理。对经查无主车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3条之规定发布招领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依法收归国有。

  毅行

  

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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