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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小忠就义乌市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 2018-12-27 08:04:32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商报记者 曹晓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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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国务院统一部署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2019年1月1日开始进入普查现场登记阶段。在普查登记即将开展的前夕,义乌市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小忠就我市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开展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答:义乌此次全国普查主要目的是为了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为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这次经济普查的成果不仅是我市今后五年GDP核算的基础,也反映了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

  问:这次普查的对象有哪些?

  答:本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在经济普查中,法人单位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是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二是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三是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在经济普查中,法人单位包括五种基本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

  产业活动单位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够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

  现实中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常驻代表机构、常驻办事机构、办事处、联络处、办公室、工厂、车间、仓库、研究中心、销售部、售后服务部等形式存在。

  个体经营户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本次经济普查的个体经营户包括:

  一是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依法在市场监管机关登记注册、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人和家庭。具体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和其他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和家庭。

  二是未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二三产业个体经营活动一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个人和家庭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它活动。

  问:普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能源生产与消费、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问:这次普查在时间上是怎样安排的?

  答:这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2017年是普查的筹备阶段,主要是研究普查的总体方案和开展专项试点;2018年是普查的准备阶段,主要是组建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制订和部署普查方案,完成人员选调与培训,单位清查入户等;2019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处理和普查结果发布阶段,普查人员将于2019年1—4月上门开展普查登记;2020年为普查资料出版和利用普查结果开展课题研究阶段。

  问:如何确保这次普查顺利实施?

  答:经济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为了开展这次经济普查,义乌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义政发〔2018〕46号)。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以我为组长,35个部门及14个镇街为成员的义乌市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问:很多普查对象都关心,普查获取的资料是否会被泄露,是否会成为有关部门进行处罚的依据?

  答:《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因此,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经济普查对政府部门、普查机构和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问:经济普查对普查对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和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问:这次经济普查,在信息技术应用上有何突破?

  答:尽可能获取更为详实信息,尽可能提高普查信息质量,尽可能减轻广大普查对象和基层普查人员负担,是我们不断的追求。在这次普查中,我市将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

  问:经济普查对象应如何配合做好普查登记?

  答:普查对象的支持配合是确保普查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请普查对象提前准备好相关经营证件和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积极配合普查员准确采集相关信息,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积极配合经济普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问:不配合经济普查有什么处罚?

  答:《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 楼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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