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何某向义乌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称义乌某公司拖欠其13066元工资,至今未发,希望劳动监察部门帮他“讨回公道”。
经查,何某投诉的这家公司位处义乌市福田街道诚信三街。义乌市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但曾某一直未出面配合处理。工作人员前往实地发现,该公司已经关门,随即在该公司张贴送达《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规定限期内支付何某工资。但该公司未在限期内支付何某工资。
“该公司拖欠何某工资金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该公司的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由义乌市公安局给予立案查处。”义乌市劳动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该公司因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按有关规定将该企业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并报送义乌市信用办予以公示。
义乌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责任主体,有关部门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如在财政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评优评先等方面,都将其拖欠工资的负面信用评价作为相关审核工作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