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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招聘旺季来了 各类“陷阱”要留意

发布时间: 2019-02-21 09:23:07 来源: 浙中新报 作者: 王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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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宵节一过,义乌又迎来了节后用工旺季。昨天,记者在义乌市人力资源市场看到,招聘现场人来人往,十分热闹。

  招工、找工的同时,义乌市劳动部门提醒用工双方: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益的有力武器,也是减少劳动纠纷的关键,招聘双方都要认真对待。《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用工对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口说无凭,有了‘白纸黑字’才靠谱。找到新工作,上班前一定要主动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以免发生劳动纠纷时遭遇维权难。”义乌市劳动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以案说法,“去年年底有个案例很典型,在义乌某卸货点上班的装卸工老李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资待遇,结果2015年在装卸过程中受伤,用工单位没给他交社保,也不配合工伤认定,最终官司打了3年多才解决。如果当初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他的维权之路就不会这么坎坷了。”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部门还特别提醒要注意以下“陷阱”——

  ★“用工主体”不明确

  有的劳动者拿到合同后,匆匆一瞥就签下了名字,不仔细看条款内容,结果吃大亏。之前就有案例,发生纠纷申请劳动仲裁时,用人单位拿出劳动合同,一看合同上的甲方居然不是用人单位,不得不撤诉重新申请。

  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先确认用人单位的确切名称及主体资格后再签字。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可通过全国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或“企查查”微信公众号查询。

  ★“试用期”不符合法律规定

  有些劳动者在试用期(3个月)内被用人单位辞退,并以“试用期”为由不发放工资。其实,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约定的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非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与用人单位签合同时,要留意一下试用期是否合规。

  ★工资约定未在合同中写明

  有不少劳动者会和用人单位口头约定每月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工资,剩余工资年底一次性发放。一旦中途被辞退或离职,这种做法就会让劳动者处于被动状态。因为按规定,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口头约定的工资,只能按合同约定的工资计酬。因此,工资约定必须在合同中写清楚,包括工资构成。

  ★设立不合法的扣发工资条款

  依照法律规定,企业可代扣劳动者工资的范围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保费用、法院判决或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以及其他法定可以扣除的费用。除此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报名费、担保金、保证金、培训费、服装费、押金”等名义代扣劳动者工资。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对没有合法依据代扣工资的行为说“不”。

  ★误导缴纳社保的作用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也应积极配合缴纳。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同意不缴纳社保,并将应缴纳社保部分通过现金发放给劳动者,劳动者如事后主张补缴社保,也将面临返还该费用的风险。

  有些用人单位会用一些“小利诱”误导劳动者轻视缴纳社保的作用。劳动者切莫为了一时利益,放弃国家给予的福利。

  
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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