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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波关于税费的政策诚意几何?义乌企业主和市场商户给答案

发布时间: 2019-03-28 09:32:42 来源: 浙中新报 作者: 记者 周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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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二区的,整间,2月份反正没扣税,算了下一年能省两万多,拿这笔钱去旅游正好。”在义乌本地一家论坛上,一名在义乌国际商贸城二区经营一整间商位的网友,分享了自己的幸福“税感”。年初以来,减税降费的话题在义乌企业和市场商位里热闹不已。

  今年两会期间,一年一度的政府工作报告透露出诸多“派红包”的举措,其中最受大众关注的无疑是大覆盖面的“减税降费”。

  在部分经济界人士看来,以前,以扩大需求为目标的“减税降费”,一般是通过临时性的税费政策调整,来实现减税或降费;如今,更多的是通过普惠性、结构性减税或降费,来激发经济市场的活力。

  结合年初以来落实的一揽子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以及将于4月1日施行的新增值税改革新政来看,“减税降费”对企业来说,意味着运营成本逐步降低,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强;对普通市民来说,意味着可支配性收入增加,有利于拉动消费。

  那么,在一系列“减税降费”举措的背后,义乌本地企业、商户和市民的获得感,到底几何?

  增值税起征点由3万元提至10万元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落地,让业主“轻装上阵”

  “做了10多年生意,实在没想到有一天可以不用交增值税了。”说起近期落地的一揽子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在义乌市场从事鞋服贸易的王婧颇为兴奋,“免去增值税之后,按自己商行的平均销售额来计算,一年下来可以省下两万多元。”

  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主要内容包括: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允许各省(区、市)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一消息引发的减税话题,在义乌本地一家论坛上被广泛议论。不少网友表示,新政策“很给力”,“减的是真金白银”。

  “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以后,带来的是实实在在的红利。”义乌市场围巾经商户沈波表示,做围巾生意,季节性比较强,受天气影响也比较大,尤其是像他这样贸易规模不大的商户,全年销售额通常不会很大,再加上各类税费,实际利润率并不高。因此,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让他的年收入在“无形”中增加了数万元。

  得知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落地的消息,广慧贸易公司有关负责人黄嘉薇马上算了一笔账:按照公司年均应纳税所得额约300万元计算,原先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70多万元,现在只需要缴纳25万元左右。

  “缴纳的所得税少了,公司的利润自然就加大了。在此基础上,公司可以预留出更多的产品调价空间,增强相关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并可以借此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黄嘉薇介绍,近段时间,她已经向多家老客户递交了新的贸易意向合同,主要内容就是想通过分批下调一定幅度的产品价格,和老客户逐步扩大今后数年内的预期贸易额。

  另外,1月23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还明确,对省内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最高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收优惠。这意味着省内相关小规模纳税人均可“顶额”享受这些税收优惠。

  增值税适用税率分别从16%降至13%,从10%降至9%

  又一波减税红利,增值税改革新政下周将兑现

  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最受各界关注的内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将于4月1日实施的增值税改革新政,是继去年5月1日实施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交通运输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以来,又一波减税红利。

  那么,哪些行业与这一波增值税改革新政密切相关?对此,从事财务工作近20年的会计师钟晓杨认为,从行业结构层面来说,由16%下调至13%的变动,涉及机械设备、石油化工、汽车服务、有色金属、家用电器、建筑材料、计算机设备等行业的企业,有望获得更为明显的减税福利;由10%下调至9%的调整,更多地体现在服务行业,比如公用事业、交通运输、通信服务等,有利于适当降低企业负担。

  “增值税是我国税收收入占比最大的税种,其税率下调将在整体上带来大幅减税。”钟晓杨介绍,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部分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税种。从计税原理来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等环节中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征收的税种。它由消费者负担,商品有增值时才征税,如果没增值则不征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与利润没有直接关系,所以增值税减税后各行业的实际利润增厚效果,还要视行业对其上下游产业链的议价能力而定。

  “举例来说,如果企业的原材料或半成品购入价格是80万元,生产或加工后的销售额是100万元,那么增值税税率从16%降至13%后,其中20万元增值部分的税率就下降了3个百分点。”从事机电设备制造业的王佳介绍,理论上来说,企业产品的增值空间越大,增值税改革新政带来的获益幅度就越大。另外,企业根据增值税额按比例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也将因为增值税税率的降低而同步减少。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公告》,从4月1日起,还将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商品价格将随各税率减少而逐步下行

  零售市场“性价比”或日益提升,助力释放消费潜能

  粗略地说,影响消费者消费的因素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消费能力;二是消费意愿。在消费者收入保持一定程度不变的情况下,零售市场上商品价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消费能力。

  “通常情况下,市场上商品所标示的价格均为含税价,比如汽车、手机、电脑、家电、日用品等。由于相关税款很少会单独标示,所以多数消费者对税率的变动不如企业那么敏感。”税务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负减少以后,商品价格中所含税款会相应减少,在市场竞争的驱动下,其价格变动最终可以逐步传导到消费市场。而且,商品价格下降,相当于消费者的收入和消费能力均得到提升,有助于释放市场消费能力。

  例如,市场上一件商品的零售价格为100元,按照16%的增值税率征税时,其不含增值税的原价为86.2元;按照13%的新增值税率征税时,其零售价可以从100元降至97.4元。一般情况下,价格越高的商品,因增值税税率下调而带来的降价幅度越为明显。

  受益于增值税改革新政,汽车行业已经陆续进入调价阶段,尤其是豪华车制造企业,率先开始了一波降价风潮。

  3月中旬,梅赛德斯-奔驰宣布,提前下调梅赛德斯-奔驰及smart在中国大陆全部在售车型的厂商建议零售价;宝马(中国)和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联合宣布,下调在中国销售的汽车产品厂家建议零售价,涵盖BMW、MINI品牌;捷豹路虎宣布下调在华销售的系列车型厂商建议零售价。随后,沃尔沃、林肯、一汽-大众奥迪、东风英菲尼迪等车企,也陆续宣布下调车价。

  业内人士分析,虽然增值税等税率的下调,将给汽车行业带来约千亿元的税费减免红利,但考虑到汽车制造、销售链比较长,最终零售价格的下调幅度或许会有所减弱。综合来看,各种中高端车款的价格下调幅度有望达到2.55%左右,不太可能一步到位下调3%。

  无论如何,各项税负的降低,将有利于企业获得较为宽松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同时,也有利于通过抵扣机制层层传导减税效应,进一步释放市场消费潜能,推动经济良性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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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问题你可以关注一下

  1.增值税改革新将于4月1日开始实施,那么在4月份还能开具16%的增值税发票吗?

  答:可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在4月1日之前的销售业务,在4月份开具发票时,仍可适用16%的增值税率。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包含自然人,自然人能否享受月10万元的增值税免征额优惠?

  答: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优惠,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按期纳税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不适用该优惠政策。不过,以下几种情况下,自然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免征额优惠: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的解读: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

  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需按规征税。另外,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税政策。

  最后,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增值税免征的优惠政策。

  3.今年初注册成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公司,前两个月累计销售额为100万元,未超过500万元,现在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不可以。按照政策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可在今年12月31日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相关累计应税销售额。按公司当前销售情况,平均月销售额为50万元,估算连续12个月或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为600万元,已经超过500万元,所以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编辑: 楼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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