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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花招”频现 义乌出口企业需多加防范

发布时间: 2019-06-05 09:12:57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黄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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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义乌网6月5日讯(义乌商报记者 黄玉洁)当今国际贸易风云变化,海外买方欺诈案件层出不穷,呈现出涉案国别增多、欺诈形式翻新等特点,甚至出现智能化、组织化、规模化的倾向。近日,浙江信保利用两万余起案件数据资源,盘点并揭露国际贸易中“洋骗子”的几类骗术,提醒出口企业多加防范。

  伪装知名买方的代理人

  部分不良中间商在自行采购过程中,会把自己说成是某知名买方的代理人,以此误导出口企业。在被“拖欠”货款并经追偿后,出口企业才明白知名买方根本不是自己的买方,也无付款责任,而此时中间商早已逃之夭夭。

  此外,有些不法分子直接冒充其他买方下单。这种行骗手段越来越普遍,而且很容易得逞。原因在于国际贸易中,合同基本以签字为主,不需盖章,造假成本很低。同时,部分提单可以转让,通过在提单上简单的背书,假公司便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去提货。

  勾结货代无单放货

  控制提单是企业控制收汇风险比较常用的手段,比如采用见提单复印件付款的方式。但是提单在手,货物已被买方提走的情况已是屡见不鲜。货物被无单放货的原因在于,出口企业拿到的可能不是船方签发的提单,而是货代签发的提单。特别在FOB情况下,货代由买方指定,一些小货代跟买方有业务往来,往往会听从买方指示。

  利用特殊海关政策的漏洞

  部分国家(地区)对货物退运有着特殊规定,货物被拒收后,出口企业如果想拉回来或者转第三国,必须要获得原买方同意退货的书面声明。如果不能得到买方的配合,或通过其他途径证明货物权属,货物就会在一定时间后被海关拍卖。这些国家(地区)的不良分子就利用海关特殊规定,诈骗中国出口企业。他们不会直接拒收货物,而找各种理由拖延付款,目的就是尽量拖到拍卖时间。随着拍卖时间的临近,这些不良分子就会要求以极低的价格卖给自己。

  此外,还有一些不良分子抓住现代国际贸易采用电子邮件交往越来越频繁的特点,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诈骗。一般是国外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支付货款之前,接到要求变更收款账号的邮件指示。实际上,这些邮件由“网络黑客”操纵,通过入侵单方或双方的邮件系统,使买方产生出口企业要求其变更汇款路径的错觉,从而达到骗取货款的犯罪目的。

  建议出口企业谨慎甄别

  提高警惕,识别风险信号。事实证明,交易金额不大、买方“好说话”、单据交银行等并不意味着贸易就没有风险,有意诈骗的买方会通过各种手段使出口企业放松警惕。因此,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签订、货物生产、装船出运、交单托收等各个环节把好风险控制关。在货物出运后,更要积极跟踪货物流转情况,及时催收货款,增强风险意识,做好风险防范。

  借助资信调查和评估,多方了解买家信息。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出口企业在同国外买方交易前,资信调查必不可少。在进行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建议事先通过专业渠道了解买方的资信状况,包括买方公司的注册信息、所有者信息、公司资产情况、历史进出口数据,是否有不良记录等,并注意与从买方处直接获得的信息进行比对,做到交易时心中有数,并在出现相关风险时能加以分析,作出合理判断及决策。

  
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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