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会展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16〕173号)、《义乌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义政发〔2016〕174号)
二、享受条件
在市外已成功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性或全国性的展览项目,引进义乌举办,首届展位数≧400个国际标准展位。
三、限制性条款
1.已获其他财政补助、奖励或另行安排专项经费的不得享受;
2.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不得享受;
3.汽车、房地产等以零售为主的消费类展览项目不得享受;
4.信用D级企业,享受金额下调30%,信用E级企业不得享受;
5.展会综合评估绩效一般的减少奖励,绩效差的不得享受。
四、奖励额度及期限
1.首届展位数达到400个以上,给予承办单位50万元的奖励,展位数每增加100个再给予5万元的奖励。连续在我市举办第二、三届的,展位数不少于首届的,每届增加5万元奖励;从第四届开始,参照第九条按原创展览项目同届的条件及标准予以奖励;
2.对单个展览项目的奖励,每届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3.由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开始5个工作日前提出奖励申请。
五、申请流程
申请-初审-部门联审-公示-拨付
六、申报所需材料
1.《义乌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引进展览)》;
2.主、承办单位的法人资格材料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主、承办单位协议或申办引进说明材料;
4.引进前举办情况说明或总体(评估)文件;
5.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
6.信用承诺书;
7.参展商名录;
8.展览场地租赁合同、展馆方出具的项目决算单及发票复印件;
9.总结报告或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