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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烟花爆竹务必“讲规矩”

发布时间: 2020-01-23 09:04:16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全媒体记者 林晓燕

  中国义乌网1月23日讯(全媒体记者 林晓燕)每年春节前后都是烟花爆竹的销售旺季。“那些涉及非法的烟花爆竹,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安全隐患,极易引起各类火灾和爆炸事故。”虽然是老生常谈,但市应急管理局再次提醒各烟花爆竹经营者,务必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不得销售非法产品或超范围经营。

  打非治违不手软

  从现行的《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了解到,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据了解,除了零售经营者违法行为外,《办法》还对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处置规定进行明确:“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场所的,未重新申办许可证的,或未持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许可证的),处2万元—10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虽然《办法》已施行了好几年,但仍有不少人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结果不仅当事人钱包出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近春节,有关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也有所增多,目前,由群众举报、部门执法检查等发现了存在涉嫌异地经营和超范围存放烟花爆竹行为两起,市应急管理局已立案调查。

  “五统一”规范零售行为

  “像早些年那种‘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的烟花爆竹零售店,或是农村一些经营其他日用品和杂物的代销店同时兼卖烟花爆竹,这些情况现在都是不被许可的。”据介绍,根据烟花爆竹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和金华市有关文件要求,烟花爆竹零售店需具备以下布点条件,并做到规范经营:凡是禁燃放的地区,不得布设零售店;在有限禁燃放的城区,不得设置长期零售店。设临时零售店,数量要严格控制,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有效期不得超过1个月。农村零售店必须符合专店销售要求,必须符合安全距离要求。零售店与批发企业须签订购销合同。

  与此同时,烟花爆竹零售店还必须做到“五统一”:统一“一对一”进货渠道;统一证照、制度、规程上墙;统一进销记录台账,确保店面存放量不超过核定数量;统一店面招牌、标识标语及警戒线;统一建立应急救援措施,配备消防器材,摆放位置要醒目易取。

编辑: 楼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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