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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7-02 17:43:22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记者 骆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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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义乌网7月1日讯(记者 骆天成 编辑 童晓)近日,《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出台,并于昨日(7月1日)起施行,下面让我们一起看看相关的政策解读。政策解读共有4大块,分别为概念定义、准入条件、保障衔接、申请审核。

  一、概念定义

  (一)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政府通过实物配租、货币补贴方式,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创业人员和在义稳定就业人员住房困难而建立的一项住房保障制度。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形式有哪几种,能否同时申请保障?

  答:公租房保障形式分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不能同时申请保障。

  (三)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答: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政府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创业人员和在义稳定就业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的一种保障方式。

  (四)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答: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是政府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创业人员和在义稳定就业人员发放租房补贴,资助其租赁市场住房的一种保障方式。

  (五)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用常态化受理模式,申请人可以在日常工作日(除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外)到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镇、街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申请,也可网上申请。

  二、准入条件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哪些群体?各类群体的准入条件是怎样的?

  答: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在义乌市域范围内常住且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创业人员和在义稳定就业人员等三类群体,实行分类分期准入。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本市户籍(不包括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

  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具有低保证家庭不受此限制);

  3.申请家庭无车或仅限购有一辆价值低于20万元的汽车(依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汽车种类包括各类新能源汽车);

  4.申请家庭在义乌市域范围内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每户最高不超过36平方米;

  5.申请时未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

  (2)新就业创业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本市户籍;

  2.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7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在本市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或在本市范围内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正常连续6个月以上的纳税申报记录或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在义乌市域范围内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每户最高不超过36平方米;

  5.申请时未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

  6.医护人员、教师(公益类特定工种),和具有技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可申请本类别公租房,且不受第1、2点限制。本处指的医护人员及教师是指持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并实际在义乌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非营利性民营医院、教育系统从业的人员。

  (3)在义稳定就业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义乌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3.在本市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或在本市范围内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正常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纳税申报记录或完税证明;

  4.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5.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6.申请家庭在市域范围内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每户最高不超过36平方米;

  7.申请时未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

  8.环卫、公交服务、公路养护人员(公益类特定工种),可申请本类别公租房,且可不受第1、2、3点限制。本处的环卫人员是指从事城镇生活垃圾(粪便)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处置等工作的一线环卫工人;公交服务人员是指与我市交通运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公交驾驶员(城乡,城际)以及其配套的维修、站台等的一线服务人员;公路养护工人指从事公路保养和维护的一线工人。

  上述三类保障对象申请时均以家庭名义申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有义乌户籍或持有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才计入保障人数享受相应的保障面积。除上述三类申请家庭外,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其他保障对象按其规定实施。

  (七)“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具体指哪些情况?

  答:“政策性住房保障”是指享受过宅基地审批、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补贴、人才购房补贴(包括已取得人才购房补贴资格)等住房保障的情况。

  (八)哪些房产须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答:申请家庭全部成员(含所有共同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义乌市范围内的下列房产应纳入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1)上述人员拥有的房产(包括已签订购买合同(含预售合同)的房屋);

  (2)上述人员承租的公房;

  以上房产因出售、赠与、离异分割、分家析产、房屋拆迁等原因已转让及注销3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3年期限的计算口径以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日期、房屋租赁证更名日期或货币补偿协议签订时间为起点,以提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间为终点。

  (九)“行业主管单位及用人单位”包括哪些?

  答:主要指公交、环卫、教育、医护公益类工种的用人单位及行业主管单位(交通局、执法局、教育局、卫健局)。

  (十)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什么?

  答: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家庭常住人口(含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扣除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支出后余下的可用来自由支配的总收入除以申请家庭常住人数。

  (十一)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生能否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主申请人?

  答: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生都不可以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主申请人,但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除外)。

  (十二)新就业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对其学历和毕业年限有何要求?

  答:新就业创业人员须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7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毕业时间以学历证书发证时间为准。

  (十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或申报记录、完税证明的时间如何认定?

  答:申请人在提出公租房申请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

  以上劳动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可;连续缴纳社保或申报记录、完税证明的时间以受理日(含)起往前推算。社保补缴的不予认定。

  (十四)非义乌户籍的外来人员,具有技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可以申请参加公租房保障吗?

  答:具有技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非义

  乌户籍外来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新就业创业人员类别的公租房,但需具备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十五)公益类特定工种(环卫、公交服务、公路养护人员、医护人员、教师)如何申请公租房?

  答:有义乌户籍或持有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的公益类

  特定工种人员,环卫、公交服务、公路养护人员列入在义稳定就业人员类别,向相应的用人单位及行政执法局、交通局统一申请、审批,医护人员、教师列入新就业创业人员类别,向相应的用人单位及卫健局、教育局统一申请、审批。

  (十六)享受过人才租房补助的人员如何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

  答:2020版《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新修改了老细则中享受过人才租房补贴不能再享受公租房的限制。建设局将人社局提供的人员信息名单第一时间导入住房保障系统备案,登记备案之日起满1年且通过公租房条件复核的,可以享受公租房货币补贴。

  (十七)享受过公租房退出保障后,可以申请其他政策性住房吗?

  答:公租房保障和其它政策性住房不可以同时享受,在退出公租房保障序列,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后,可以申请其他政策性住房。

  (十八)共同申请人(配偶和子女)不是义乌户籍或无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可以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吗?

  答:共同申请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必须具有义乌户籍或持有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才能计入保障人数,享受保障待遇。

  三、各类保障的衔接

  (十九)申请家庭已递交人才住房申请材料,已正式受理的或已取得资格的,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答:申请家庭不可同时参加公租房、人才住房和其它政策性住房申请。申请家庭中有一人现已作为人才住房和其它政策性住房申请人,且在审核阶段的或已取得资格的,均不可参加公租房申请。

  (二十)申请家庭能否同时申请市级和用人单位自建的公租房、单位公房保障?

  答:申请家庭不得同时申请市级和用人单位自建的公租房、单位公房保障,自提交申请到确认保障资格期间,不得申请其它保障性住房。

  四、申请审核

  (二十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方法、审核程序。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①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③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相关材料;

  2.窗口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地(外来人员到居住地)的镇、街窗口或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申请。公益类特定工种由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申请窗口(公益类特定工种暂定为从事环境卫生、教育医疗、公共交通、公路养护等的一线职工)。所在镇、街窗口或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材料,核对原件。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公益类特定工种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请。

  镇、街、行政服务中心或公益类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材料齐全后应及时将申请人材料扫描上传,出具受理通知书,实物档案以一户一档的形式每季度一次移交市建设局房产处。

  3.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义乌市页面(http://jhyw.zjzwfw.gov.cn/)或浙江政务服务网手机APP软件,选择“义网通办”下建设局部门的“公租房申请”进入申请页面。在阅读完填表须知后,进入申请表填写页面,完成表格填写并提交后即可完成申请,生成受理单。

  网上申报和移动端申报需提供证明材料的,可通过申请界面扫描上传或邮寄至市建设局房产处。

  (二十二)办理公租房保障申请的地点在哪里?

  答:各镇街办理公租房保障申请的地点如下:

  
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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