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11月7日讯(记者 龚书弘 编辑 程雄)“你们任何人不许进来,谁进来我就从这里跳下去!”近日,义乌法院执行人员在传唤被执行人时,郑某以跳楼相威胁,阻碍法院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当日,义乌法院依法对其实施拘留5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
不还钱的老同学
郑某是汪某的老同学,二人平日里关系不错,几年前更是合伙做起了生意。但天有不测风云,各种原因导致生意失败,郑某欠汪某十余万元合伙款。
经调解,郑某与汪某达成了还款协议,并向法院请求确认了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然而郑某并未按还款协议履行,无奈之下汪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郑某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在询问申请人后,汪某碍于情面表示暂不拍卖房子,可再调解一次。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又达成了一份新的协议,约定郑某只需于一个月之内偿还一半欠款即可,郑某一口答应了下来。
跳楼相逼欲拖延
令人意外的是,郑某又违约了。根据执行需要,执行工作人员决定上门对郑某做进一步调查。郑某在得知法院上门执行后,心虚不已,情急之下跑到阳台做出了冲动之举。
执行人员向郑某喊话并发出警告,告诫他这样做是在威胁、阻碍法院执法,如果赶紧下来还来得及,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但郑某拒绝从楼上下来。紧急关头,法院干警临危不惧、分工配合,一人继续在原地吸引男子注意力,防止意外事件发生;一人联系公安及应急管理部门,多部门合力将郑某从窗台救下。
此时的郑某仍拒绝立即到法院接受调查,法院干警在多次劝说无果后,采取强制措施将郑某带回法院。
赔了夫人又折兵
进入羁押室后,郑某仿佛如梦初醒,他不停道歉并表示今天一定把钱款还上。问及原因时,他说是生活上接二连三的失意导致自己变得冲动。当天下午,郑某的亲属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汪某向法院申请完毕结案。
尽管案子执行完毕了,但郑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采取威胁手段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了有关法律规定,义乌法院决定对其采取罚款1000元、拘留5日的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