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3月11日讯(义乌商报记者 余依萍)严格按证排污和依证监管,要求排污单位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昨日(3月10日),记者从义乌生态环境分局获悉,本月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义乌生态环境分局提醒:3月1日起,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须持证按证排污,违者必究。
排污许可实现“一证式”管理
记者了解到,排污许可制度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条例》明确了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指出排污单位应严格按证排污,并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和提交执行报告等。
义乌生态环境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后,排污许可证不仅是“排污资格证”,还是排污单位的“法律义务清单”。对于排污单位而言,与过去最大不同是不能再坐等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检查,而是自觉做好日常排污管理,自觉履行好各项主体责任和义务。
排污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全面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方式和去向规范排污行为。应当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无证排污最高可罚100万元
据了解,《条例》对违反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和执行报告等行为,规定了按次处以罚款,这是生态环境法律领域的首创。排污单位不按要求建立排污台账记录制度、不如实进行台账记录或不按规定提交执行报告、不如实报告排污,每次都可依法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