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义乌网>义乌新闻>社会 正文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5月起实施 个人未分类投放最高罚2000元

发布时间: 2021-04-26 09:15:28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林晓燕
扫一扫加中国义乌网为好友

执法人员向餐饮业主和从业人员开展新《条例》集中宣传

执法队员到快递公司宣传新《条例》

执法队员检查餐饮单位垃圾分类情况

  

  中国义乌网4月26日讯(义乌商报记者 林晓燕)随手扔个垃圾,如果未能准确分类,或是没有扔到对应的分类垃圾桶,从下个月开始,诸如此类行为就有可能面临高额处罚,个人最高可罚2000元。

  昨日,记者从义乌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内容来看,《条例》进一步明晰了生活垃圾分类的各方管理责任,强调紧密城乡统筹、细化源头减量,同时加大了对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计划……计划应包括生产垃圾处理总量、源头减量、减量措施、限时要求等内容。”《条例》指出,我省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制度。

  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这是《条例》对垃圾分类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也是开展垃圾分类的初衷和最终目的。

  据了解,作为垃圾分类的先行先试城市之一,义乌在2014年启动农村垃圾分类工作,2018年全面启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近年来,我市围绕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持续攻坚推进,探索建立了“前端‘两定四分’集中投放网格化+中端收集运输规范化+末端处理设施标准化”模式,实现垃圾分类全覆盖以及垃圾负增长、零填埋,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50%、资源化利用率100%。

  为加快“两网融合”,全市建成投运综合性分拣中心7个,通过高价值的再生资源回收效益,兜底保证低价值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实现可回收物应收尽收。

  严控一次性消费用品

  近段时间,不少细心的市民发现,去某知名咖啡连锁店消费时,之前使用的塑料吸管已难觅踪影,取而代之的是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据了解,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是《条例》中的重点内容之一。其明确规定,“由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禁止或者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以及时限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条例》相应的处罚条款,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或者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商务、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明确指出,“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务提供者提供可循环利用并符合卫生要求的消费用品。”也就是说,如果宾馆或酒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的,5月1日起也将面临相关处罚。

  此外,《条例》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标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适度点餐、餐后打包、光盘离席;不得在餐饮服务场所主动或者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但餐后打包的除外。

  个人未分类投放最高可罚2000元

  《条例》正式实施后,进一步明确了居民和单位垃圾分类的义务,而对于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也加大了处罚力度——“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了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执法依据,并由职能部门责令改正。”有执法队员表示,此举意味着,垃圾分类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执法也更加有据可依。

  规则义乌,义行天下。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当前,我市正抓紧开展新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连日来,市执法局各下属大队纷纷结合辖区情况,以上门指导、分发图册等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条例解读和宣传普及,努力提高群众知晓率。

编辑: 童晓
网站简介   |   义乌宣传片   |   版权声明   |   广告刊登   |   诚聘英才   |   技术支持   |   联系我们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自律管理承诺书 金华中国义乌网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电话:057985516611 Copyright ©  www.zgyww.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批准文号:浙网信办[2015]12号   浙ICP备15020224号-1 中国义乌网  版权所有

浙公网安备 330782020013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