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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义乌网6月29日讯(见习记者 潘兰邈 通讯员 应金鑫)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近年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适应形势发展,回应现实需求,从发挥裁判导向作用、惩戒诉讼欺诈行为、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等方面着手,建设诉讼诚信。
拧紧“总开关”,风险预警守住诚信之源
走进诉讼服务大厅,申请立案的当事人除了收到各种告知书外,还会收到一份《不诚信诉讼风险提示书》。在提示书中,法院告知当事人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杜绝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滥用诉权、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行为,否则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近年来,由于部分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故意不提供被告的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导致法院诉讼材料无法直接送达而采用公告方式送达。部分原告借此故意采取一案多诉等方式进行虚假诉讼,或者以虚假陈述否认被告已归还部分借款,导致法院判决与客观事实不一致。
为切实预防和制止此类情形的发生,义乌法院将诚信诉讼的告知工作从庭前延伸到庭中,纳入庭审程序进行规范。针对民间借贷纠纷缺席开庭和公告送达的案件,规定由承办法官在庭审中告知原告方诚信诉讼的相关事项,着重说明隐瞒被告还款情况的法律后果,并将法官告知记入庭审笔录。
铺设“高压线”,惩戒不诚信行为以诚立信
为净化不诚信诉讼等带来的不良诉讼风气,义乌法院还特别要求法官将民间借贷、房屋权属争议、离婚析产、执行异议等案件的身份关系、证据自认等重点信息予以严格审查,避免因原告虚假诉讼而导致的错判。
但是,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15条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处罚规定较为原则。为避免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存在不统一的现象,义乌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贯彻民事诉讼法惩戒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实施细则》,对罚款、拘留的裁量标准、报批程序等进行了细化。
该《细则》明确,处罚结果应结合行为人是否系惯常行为、行为是否得逞、危害程度、查明行为付出的司法成本、当事人悔罪态度等情况,体现处罚结果与违法行为均衡。
据统计,近年来,义乌法院已对19名虚假陈述、恶意诉讼、伪造证据的当事人罚款71.7万余元,有效净化了诉讼风气。
摆正“风向标”,培育引领诚信社会风尚
“为什么我坐不了飞机?”
“对不起,您已被列入失信名单,为避免影响您的工作,请及时与法院联系,交付执行款……”
面对取不出的飞机票,黄某无奈地摇了摇头。
黄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被义乌法院录入了失信名单库,法院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同时将其信息对外公开披露,在广场大屏幕及媒体上曝光。几天后,黄某主动联系法官,委托亲属支付了赔偿款。
此前,“守信收益小,失信成本低”的观念使诉讼失信行为人有恃无恐。为此,义乌法院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构筑功能相济、配置合理、运转高效的机制,更好地惩治失信行为。
失信披露机制。综合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拓宽失信曝光渠道和范围,加大被执行人失信成本。
联动协作机制。与有关部门建立失信信息交互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风险联动防范。
宣传引导机制。赴学校、企业、市场开展诚信为主题的法制讲座活动,利用巡回审判、庭审直播等途径开展诚信教育宣传,提升不同社会群体诚实守信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