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现实中总有一些人不讲信用,欠债不还。即使法院的生效判决写得清清楚楚,“老赖”们也公然挑战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对判决书置之不理,拒不履行,既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贬损了司法权威,还在个人的信用记录上留下污点。如果这些“老赖”是党员身份的话,更是对党员身份的玷污。
陈某某,中共党员,原义乌市某局的聘用人员。2011年1月18日,陈某某因买房子后,一直拖欠购房款,被起诉至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年8月5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陈某某应向两原告支付购房款共计256万元,并赔偿相关损失。判决生效后,陈某某没有主动履行义务,案件进入了执行阶段。
考虑到陈某某是某局聘用人员的情况,2014年4月24日,金华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件指定交由浦江法院执行。浦江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向陈某某所在单位送达了督促履行告知书,并通过银行点对点系统冻结了陈某某名下的工资账户。2014年8月1日,浦江法院将陈某某传唤至执行办案区,经过几番协商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陈某某事后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任何一期还款。更过分的是,为了转移财产,陈某某于2014年9月5日擅自将其公积金账户内的137000元转入其妻子龚某的账户内;2015年上半年,陈某某又以工资卡丢失为由,要求其所在单位将工资打入其新开设的工商银行账户当中,导致民事判决书无法执行。后浦江法院以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今年浦江县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近期义乌市纪委对陈某某作出开除党籍的处分。
执纪者说:人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品质,没有人愿意和“老赖”打交道。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不断完善,背信弃义者最终会走向死胡同,无处可逃。作为共产党员,更应该珍视自己的党员身份,遵纪守法,学会珍惜信用、敬畏法律。否则,信用“破了产”,这种损失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