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7月23日讯(记者 龚书弘 通讯员 楼翩翩 编辑 童晓)“要是知道捕石蛙是违法的,再补身子我也不会去抓了。”7月16日晚,租住在义乌大陈镇的陈某喊上了自己的隔壁邻居,一起去大陈山府村捕捉石蛙,结果被村平安服务队队员当场抓获,并报警逮捕。
陈某是丽水青田人,在义乌生活有些年头了,工作也算稳定。
不久前,陈某听说义乌大陈不少山上都有“野味”,吃了非常补,拿去卖也能有个好价钱。7月上旬的一天,陈某与隔壁超市的老板聊起这事儿,对方颇感兴趣,两人一拍即合买来捕网和电筒,进山捕蛙。
7月16日晚10点多,两人驱车来到山府村,将车停在村口后,便进山捕蛙,仅1个多小时,两人便抓获了18只石蛙。
然而,就在两人在继续寻找目标的过程中,被山府村的平安服务队逮了个正着。“看到一辆外地牌照的车停在村口,第一反应以为是电鱼的。”队员立即上前拦下两人,询问两人捕网中是什么。
为掩人耳目,陈某谎称正在捕蛇,但捕网中不时有“噗通~噗通~”跳跃的动静,经队员查看,两人捕捉的是野生保护动物——石蛙,平安服务队队员随即向义乌市公安局大陈派出所报警。
据了解,石蛙学名为棘胸蛙,是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浙江省重点陆生野生保护动物。
民警朱滇峰介绍,2017年6月9日义乌市政府下发通告,将义乌八都水库自然保护小区、柏峰水库自然保护小区和赤岸五指山、后岗山自然保护小区,以及义亭镇、北苑街道、稠江街道和福田街道行政范围列为义乌禁猎区,每年3月10日至9月10日为全市兽类、爬行类禁猎期,全年禁止捕猎两栖类和鸟类野生动物。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山府村属于义乌禁猎区,陈某等人使用的夜间照明行猎方法,属于明文禁用的猎捕方法,石蛙又属于浙江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因此两人的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民警说。
目前,两人已被义乌警方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