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义乌网>义乌新闻>专题>规矩方圆>“可为”“不可为” 正文

临时出国(境)之“可为”“不可为”

发布时间: 2018-08-17 11:32:34 来源: 作者:
扫一扫加中国义乌网为好友

  1.“可为”规定——

  出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优先选择我国航空公司优惠价格机票,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司厅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

  住宿: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标准之内予以报销;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标部分由个人承担30%。

  赠礼: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外事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

  2.“不可为”规定——

  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机票款不得以现金支付。

  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载自《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可为”“不可为”规范手册)

  
编辑: 童晓
网站简介   |   义乌宣传片   |   版权声明   |   广告刊登   |   诚聘英才   |   技术支持   |   联系我们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自律管理承诺书 金华中国义乌网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电话:057985516611 Copyright ©  www.zgyww.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批准文号:浙网信办[2015]12号   浙ICP备15020224号-1 中国义乌网  版权所有

浙公网安备 330782020013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