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为”规定——
出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优先选择我国航空公司优惠价格机票,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司厅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
住宿: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标准之内予以报销;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标部分由个人承担30%。
赠礼: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外事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
2.“不可为”规定——
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机票款不得以现金支付。
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载自《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可为”“不可为”规范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