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1.“可为”规定——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各项费用 |
合计 |
160 |
100 |
120 |
380 |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伙食费按标准控制,其他两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5天以内(含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5天以上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5%(共计285元)控制。上述天数含报道和离开的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基地、高校等场所举办培训。在此外开展培训的,应安排在政府采购的定点场所,或经财政部门备案同意后,安排在收费低于定点场所的单位内部会场、招待所、培训中心等。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2.“不可为”规定——
严禁领导干部参加高收费培训项目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已经参加的要立即退出;个人参加其他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教育培训,需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参加;个人参加其他非高收费的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
(载自《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可为”“不可为”规范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