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各地、市检察院推荐、网络投票初评、省人民检察院会同省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复评等多个环节,最终,来自杭州、宁波、温州等地的十个涉及未成年人案例获评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优秀案(事)例。其中既涵盖了未成年人参与盗窃、抢劫、容留吸毒等刑事犯罪,最终通过教育感化,免于起诉的案例;也有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检察机关及时介入维权,并进行心理辅导的案件。
刘某(16周岁),于2015年7月3日晚11时许,在杭州一烧烤摊抢夺被害人单肩包一只,内有现金及财物价值人民币4100元。因涉嫌抢夺被公安机关移送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江干区检察院经过深入调查,了解刘某系因来杭找工作未果,身份证与随身财物丢失,挨饿两天而临时起意抢夺,父母表示有意愿与能力对刘某加以监管。综合考量刘某年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江干区院依法对刘某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该院又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检察机关通过一月一谈话掌握刘某思想动态,安排公益劳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建立检察院、刘某居住的社区以及刘某亲属三方共同参与的帮教模式开展观护帮教,经过6个月的考察期,刘某重树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了法律意识与社会责任感。
2015年6月1日,励某(成年人)在某公交车站遇熟人女儿李某(7周岁),以送其上学为名将其骗至家中,采用威胁、殴打等手段多次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致使其处女膜裂伤、会阴联合处擦伤。案发后,宁波鄞州区检察院及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深挖细节证据并同步录音录像固证,对被害人采取一次全面取证,避免二次伤害。公安机关报捕后,该院从快批捕。通过严格审查在案证据,有效运用经验法则,以强奸罪,且具有恶劣情节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励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与此同时,及时向被害人父母发放权益告知卡,寻求宁波市心理咨询中心专业的心理医生介入,共同开展对李某的心理干预与引导工作,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
何某(17岁),于2015年6月至温州某社区,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300元。该案移送龙湾区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询问其亲属,走访其供职企业了解其性格特点、道德品行,并委托司法局对其开展社会调查,初步掌握何某因5年前丧父而与母亲沟通交流不够而独自来温后结交一些“小混混”,最终犯案。在这基础上,该院依托与温州医学院的合作机制,引入专业心理医生对何某进行心理测评,确定其为抑郁情绪、冲动性人格。根据心理测评报告,综合案件情节、性质与社会危害性,该院对何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同时,还对何某开展系统心理辅导,帮助其提高认知控制能力,学会正确表达情绪,走出心理阴影。另一方面,帮助促进何某与母亲的亲情交流,促使何某重拾生活信心并与母亲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
此外,入选十佳优秀案(事)例的还有:乐清市院支持未成年被害人向刑事被告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案、南浔区院创新立体观护模式帮教涉毒品犯罪未成年人案、桐乡市院帮教涉抢劫犯罪未成年在校学生案、海盐县院综合运用法律监督职能办理拐卖儿童案、义乌市院选任合适成年人参与帮教涉盗窃未成年人案、台州路桥区院依托观护基地多元帮教涉盗窃未成年人案、遂昌县院督促起诉撤销性侵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