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2月3日讯(记者 龚书弘 通讯员 陆筱靓 魏干)“父亲和奶奶因车祸身亡,年幼的孩子还在医院抢救……”去年年底,中国义乌网专题报道了义乌5岁小男孩“小庭昊”两遇车祸,顽强与死神作斗争的不幸经历,他们一家的遭遇也牵动着广大义乌市民的心。
2月1日,农历腊月二十七,义乌市检察院案件监督管理部(以下简称案管部)、未成年人检察部(以下简称未检部)一行六人,来到义乌市城西街道分水塘村为小庭昊的爷爷陈某某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四万元。老人忍不住流下了热泪,从里屋拿出一面写着“心系群众解忧难扶贫济困暖人心”的锦旗递交到承办检察官手中,并连声说道:“谢谢你们,在我们最困难的时候给我们提供这么大的帮助,改善我们的生活。”
事故无情,检察有爱。义乌市检察院案管部检察官在案件受理环节发现该线索后,考虑到小庭昊的爷爷年逾七旬,行动不便,于是联合未检部检察官,主动走访调取材料,上门核实了解案情后,发现小庭昊一家因这场事故已陷入困境,小庭昊本人至今仍昏迷不醒,仍在义乌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后续费用极大,急需救助。除向小庭昊的爷爷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四万元外,市检察院机关党委、“一心”志愿者团队也纷纷行动起来,开展爱心捐赠活动,在传统新春佳节来临之际,为他们一家送来了大米、牛奶、食用油等年货和慰问品。
据悉,司法救助的整个流程涉及到多家单位,在这一起司法救助案办理过程中:一方面,义乌市检察院积极向市委政法委汇报该案救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市委政法委主动担当作为,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全力做到“快报快批”;另一方面,在司法救助金的发放上,紧密衔接义乌市财政局,就该案主动上门沟通,义乌市财政局第一时间完成救助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全力做到“快审快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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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哪些情形也适用司法救助?
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