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读者刘女士致电反映:6月16日下午,她和同事在义乌西城北路龙回立交桥旁的“浙江花无缺花卉”绿植基地买花时被店家的狗追咬,小腿被咬伤。因为要去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打疫苗,来回奔波严重影响其上班。她认为店家应该承担打车费、误工费等,但对方只愿承担医药费,交通费等不负责。
【事件回放】
买花时被店里的小狗咬伤
6月16日下午,义乌市民刘女士因布置店铺需要购买绿植,约了同事去一家名为“浙江花无缺花卉”的绿植基地采购。当两人在选购时,被角落里突然蹿出来的一只狗吓了一跳,“那狗直直地向我冲过来,我下意识地往后退,还是被它咬了一口。”被小狗攻击的刘女士一边尖叫一边逃离,“那只狗一直紧追不舍,慌乱中我只能跳上一张空桌子。”这时刘女士才发现,小狗身上拴着绳子,但是狗绳很长,足足追了她近3米的距离。
同事见状随即报警,其间与花店进行了交涉。“店员一开始质疑我们是被外面的流浪狗咬伤来店里讹诈。”对此,刘女士虽然很气愤,但出于安全考虑,先行到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种疫苗,再与商家理赔。
当天下午,刘女士返回该花卉基地,向商家提出了当天打疫苗费用200元,后续还要打2针疫苗,每针98元,以及来回打车费用和误工费等200元,共计596元的赔偿金额。但店家表示,只愿赔偿496元。
昨天下午,记者致电“浙江花无缺花卉”绿植基地负责人核实此事。对方表示,“养在基地的两条狗是为了晚上看门用的,每个月街道都有人来打疫苗。因为是土狗,并未办理养狗证。”该负责人称,两只小狗之前并未有过伤人行为,现场没有监控,刘女士被咬的过程也无从得知。“医药费我们承担,打车费、务工费等最多出一半,她自己也要负一半责任。”
【律师观点】
狗主人应足额赔偿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记者就此咨询了义乌市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志伟。他表示,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吴志伟看完刘女士出示的照片后认为,照片中明确可以看出狗绳较长,可以自由出入绿植选购区域,说明店家存在明显过失,且商家并未对基地有狗的情况对消费者进行提醒,未尽到提醒义务。
“受害者提出被咬伤后产生的200元打车费及误工费,低于市场价格,要求合理。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吴志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