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7月1日讯(全媒体记者 王佳丽)今天(7月1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填补了浙江省交通安全管理领域专项立法上的一项空白,为治理电动自行车违法乱象提供了法律依据,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明确定义: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和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需注意的是,《条例》作出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可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不按规定提供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自2023年1月1日起,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条例》针对老人和幼儿新增了两项规定。电动自行车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根据年迈人员在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中伤亡比例偏高的特点,增加引导性规定: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条例》鼓励参保,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同时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特别是快递、外卖等服务企业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可以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高企业偿付能力。
《条例》还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最高时速不超过25km),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如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等),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