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义乌网>义乌新闻>即时报>龚书弘 正文

一年有1.5万人被纳入失信名单 义乌法院如何破题“老赖执行难”?

发布时间: 2021-01-14 18:50:34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记者 龚书弘
扫一扫加中国义乌网为好友

  中国义乌网1月14日讯(记者 龚书弘 编辑 童晓)今天(1月14日)下午,义乌市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过去一年该院执行工作取得的成果,并公布了相关典型案例。

  过去的一年,义乌法院将执行工作列为年度重中之重的工作,努力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向纵深发展,全年执行案件收案16420件,同比下降16.2%,办结17077件,同比下降15.35%,两项数据均居全省第一,未结3298件,同比下降16.61%,执行到位标的32.03亿元。

  引入“公证处辅助执行”机制,规范案件办理,提高质量;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引进2家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提高处置效率;联合自规局、税务局、经信局出台《不动产司法拍卖“一件事”改革行动方案》,简化司法网拍流程,减少当事人跑的次数;建立车辆司法拍卖网络询价机制,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平均每辆车节省评估时间30天、评估费等共2500元……记者注意到,义乌法院一方面在深入推进执行联动,一方面紧抓问题导向,不断强化队伍规范化建设,如先后六次开展执行案款清理活动,清退执行款2153笔5.8亿元,成立旧案恢复中队,设立执行监督岗,安排干警轮流接访,强化司法服务意识等。

  同时,义乌法院不断加大失信惩戒和拒执打击力度,全年共纳入失信名单15030人次,限制高消费13349人次,限制出入境30人次,实施司法拘留99人次,发布失信曝光名单160名,向信用部门推送失信被执行人数据50余次。加大涉特殊主体案件的清理,执结涉公职人员、涉党政机关案件27件,执行到位5571.47万元。与市金融办对接,合理把控风险,加大涉金融案件执行力度,执结涉金融案件905件,累计发放金融债权款17.85亿余元。

  一手紧握拳头坚决克服“执行难”,一手倾情服务为民生案件开辟“绿色通道”。过去一年,义乌法院对19家企业临时解封转贷,涉及金额4.3亿元,化解企业担保链风险,还联合市信用部门实行轻微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及实施失信惩戒宽限制度,对20名被执行人采取单次解除失信、限高措施。

  疫情期间,一案例入选最高法院首批服务保障防疫复工复产民商事十大典型案例,并被央视新闻频道、人民法院报报道,取得良好的效果。

  在涉黑涉恶案件专项执行,义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采取“地毯式”财产调查,加大内部挖潜,抽调执行力量组建7个专班小组前往全国各地主动上门查找,提升执行到位率。建立涉黑恶案件财产移送、立案、执行“绿色通道”,大胆突破创新,对涉案财产处置首次采取网络询价方式,加快处置进程。据统计,义乌法院全年共执行完毕6件涉黑保护伞案件,执行到位率100%,相关涉恶案件执行到位罚金1210万元,到位率98.3%,追缴、没收违法所得4738.59万元,到位率98.83%。

  “未来,我们将继续保持昂扬斗志,在夯实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基础上,深化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大格局,继续狠抓作风建设与队伍建设,健全完善执行内部监管机制,强化执行案件管理与考核,推进法院执行工作保持高水平健康发展,切实提升执行实效与群众满意度。”义乌法院相关负责人说。

  【浙江新闻+】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年涉执犯罪四大典型案例

  【案例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1.基本案情

  2014年6月9日,丁某某向王某波借款20万元,其妻王某珍(相对不起诉)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后丁某某、王某珍未如期还款,王某波于2016年9月21日向法院起诉。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判决丁某某归还王某波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王某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两被告一直未履行,王某波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于2017年1月21日向丁某某、王某珍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2017年4月17日,丁某某与王某珍将其名下位于义乌市佛堂镇前案村房屋转让给案外人王某并获得房款220万元,但并未将该房款用于归还王某波的债务,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19年10月9日,丁某某在义乌市佛堂镇双林路173号被抓获。2020年2月26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3月23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典型意义

  本案中,丁某某于法院判决生效后,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擅自将名下的房产转让他人,且未将获得的房款用于归还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对其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二】傅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1.基本案情

  2010年8月1日,王某某与傅某某、汪某等签订钢管租赁协议,约定出租时间、租金支付等相关事宜。因傅某某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王某某遂诉至法院。2019年2月1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决傅某某支付王某某租金133万余元及利息、支付尚未返还的530吨钢管的租金及占用费用、返还租用的530吨钢管等。后傅某某一直未履行,王某某于同年3月3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义乌市人民法院依法向傅某某发出财产报告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依法查封了傅某某名下多辆汽车。后傅某某因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分别于2019年4月28日、2019年12月24日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20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向傅某某发出敦促限期履行的通知,傅某某仍未交出车辆或履行还款义务。

  2019年12月24日,傅某某在驾驶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汽车途经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路时被抓获。2020年6月19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30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傅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典型意义

  本案中,傅某某明知在法院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却不如实向法院申报其名下车辆情况,也不主动履行义务,被法院采取两次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拒不交出车辆也不履行还款义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不仅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法院正常执行秩序,情节严重。法院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既惩治了拒执行为,又起到了警示作用,被执行人要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三】季某某、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1.基本案情

  季某某、余某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15日,季某某、余某某因资金周转向义乌市农商银行借款50万元,贷款到期后,二人未归还借款及利息。义乌市农商银行遂于2015年7月24日向法院起诉,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判决季某某、余某某归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季某某、余某某仍未履行。2015年12月4日,义乌市农商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至2019年期间,季某某、余某某在明知有尚未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仍将两人名下的房产变卖,所得款项40万元、经营收入10万元、房租收入6万元共计56万元,用于归还其他未经法院判决的债务及日常使用。2020年2月26日,季某某、余某某归还了义乌农商银行全部贷款本息。

  2020年3月9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5月19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二年。

  2.典型意义

  本案中,季某某、余某某为逃避执行,擅自将财产变卖,并将相关收入用于履行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债务及日常使用,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或合理支出,后其虽然履行了义务,但其逃避行为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对季某某、余某某定罪判刑,有力打击了逃避执行的行为,维护了正常司法秩序,具有良好的警示和威慑作用。

  【案例四】叶某、童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1.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14日,叶某、童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因资金周转向浙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借款80万元。农商银行因叶某、童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于2015年向法院起诉,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判决叶某、童某某归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等。后叶某、童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农商银行于2015年12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叶某在未向法院报备的情况下,将27330元用于缴纳平安人寿保险,同时又将收到的佛堂镇宝山头村退回的建房押金35000元用于归还其他债务。

  2019年10月31日,叶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5月8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5月15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叶某不仅未向法院报备财产发生变化情况,且将其名下的存款用于缴纳人寿保险,并在收到退回的建房押金后用于归还其他债务,其行为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定罪处罚,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编辑: 童晓
网站简介   |   义乌宣传片   |   版权声明   |   广告刊登   |   诚聘英才   |   技术支持   |   联系我们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自律管理承诺书 金华中国义乌网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电话:057985516611 Copyright ©  www.zgyww.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批准文号:浙网信办[2015]12号   浙ICP备15020224号-1 中国义乌网  版权所有

浙公网安备 330782020013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