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义乌网>义乌新闻>绣湖评论>今日话题 正文

涉未成年人“两法”如何保护“少年的你”

发布时间: 2021-06-03 09:34:40 来源: 法治日报 作者:

  “河北邢台12岁学生遭多次殴打造成左肾积水”“河南濮阳男生被扇耳光、脚踹并下跪道歉”……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在多地被屡屡曝光,电影《少年的你》更是真实反映了这一现象,校园欺凌已经成为威胁校园和学生安全的突出问题,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担忧。

  校园欺凌是一个屡禁不止的世界难题。今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下称“两法”)开始施行,教育部也发布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下称《规定》),这些都为预防和防控校园欺凌问题奠定了法治基础。对校园欺凌进行专门治理或专门立法是国外通行的做法,如美国、日本、英国等均进行立法规制。此前我国也陆续出台了相关制度和规定,如《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文件,都对校园欺凌治理发挥了积极防控效果。

  但现实中,校园欺凌的发现、认定、处理等过程依然存在概念不清、制度不全、预防不到位、协同能力不足、防治效果不佳等问题。这些问题必须通过立法才能加以明确和解决,因为只有通过现行法律进行治理才是最理性和现实的根本路径,也可以避免以往治理中“宽容”与“纵容”混淆不清的实践误区。

  其一,“两法”确立了校园欺凌防控工作制度,为学校认定欺凌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保护学生权益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学校治理校园欺凌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保障。《规定》对学生欺凌防控的要求、教育、处置等流程进行了详尽规定。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规定》明确了学生欺凌的概念界定、行为类型和特点,充分确立了依法治理校园欺凌的前提。

  其二,“两法”明确了学校应作为校园欺凌防控主阵地,确立了学校对校园欺凌防控的主体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专设“学校保护”一章以加强校园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更是为了落实学校的保护职责而制定,其详细规定了学生欺凌的防控和处置机制,期待“两法”及《规定》实施后,学校在具体执行中细化标准、落到实处,提升治理效果,依法构建校园欺凌防护墙。

  其三,“两法”要求必须完善校园欺凌的发现、报告与处理机制。“两法”明确规定了学生欺凌的处理机制,尤其是教育部的《规定》明确了欺凌制止、关注和处置的流程。一是建立学生欺凌报告制度,明确欺凌事件的报告责任,学校全体教师、员工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欺凌,都应主动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学校报告,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二是规范完善学生欺凌处理机制,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在发现、制止、调查、认定和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中,明确处置主体、程序和期限以及欺凌事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并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进行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及时报告和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其四,“两法”要求构建校园欺凌的教育预防机制。校园欺凌重在预防,“两法”确立了预防为主,教育为先的原则。一是学校应加强法治教育,重点将反校园欺凌纳入青少年法治教育之中,使学生能够有效识别欺凌行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二是加强对教师的校园欺凌防控教育培训,提升教师专业化水准,增加欺凌识别能力,及时制止欺凌,同时应将教师应对校园欺凌的表现纳入评估指标;三是学校应当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等校外法律人士的作用,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推进建设校园欺凌教育预防机制。

  其五,“两法”明确提出要建立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援助和其他援助机制。一方面规定要完善心理援助制度。校园欺凌行为发生后,学校要严格保护学生隐私,切实保护被欺凌学生的身心健康,并对被欺凌者和欺凌者提供专业的心理服务;另一方面规定要完善家庭教育制度,在心理援助、法律援助等方面形成家校联动机制,未来立法应将家庭教育纳入法治轨道,建立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父母的惩戒机制。

  其六,“两法”要求要强化校园欺凌协同治理机制。“两法”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探索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民政部门及相关群团组织的协同治理机制,加强对校园欺凌防控的参与、指导和监督。校园欺凌防控要形成以学校为轴心,社会、政府、家庭协同联动的综合治理模式,切实形成防治校园欺凌工作合力。(作者:王美丽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教育法治研究中心)

编辑: 童晓
网站简介   |   义乌宣传片   |   版权声明   |   广告刊登   |   诚聘英才   |   技术支持   |   联系我们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自律管理承诺书 金华中国义乌网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电话:057985516611 Copyright ©  www.zgyww.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批准文号:浙网信办[2015]12号   浙ICP备15020224号-1 中国义乌网  版权所有

浙公网安备 330782020013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