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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严查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发布时间: 2022-03-10 09:00:33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义乌商报记者 林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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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最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已开始施行。为全力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我市坚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从内容来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加大生产主体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严防生产监管盲区、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重点内容都作了相应修改;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罚款金额设置更高、处罚方式更严、惩戒力度变得更大,如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之前是“先责令整改,拒不整改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现改为“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锁闭生产经营场所出口

  严查

  去年11月,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义乌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所有出口用卷帘门锁闭,便于从事生产工作。检查当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差在外,现场管理人员江某锁闭生产经营场所的所有出口用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该企业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江某处罚款5000元处罚。

  持失效证件从事特种作业

  严处

  去年12月,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工艺品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电焊工刘某在现场从事电焊工作。该工种需要电焊特种作业操作证,而刘某所持的电焊特种作业操作证已于2017年7月12日过期失效。

  刘某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从事作为特种行业的电焊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该企业被市应急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未按规定储存危化品

  重罚

  去年3月,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稠江街道某停车场进行检查时发现,某企业未按规定在该处储存危险化学品次氯酸钠及液碱,其中次氯酸钠30.93吨、液碱22.34吨。经进一步调查得知,该公司持有浙江省衢州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地址为浙江省衢州市某地,经营方式为不带储存经营。

  该公司未按规定将危险化学品次氯酸钠及液碱储存在稠江街道某停车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处以罚款9.5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化品

  追刑责

  去年2月,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上溪镇四通西路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一楼存放片碱、氨水、硫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办公室内存放有销售危险化学品的相关票据,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

  经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上溪镇设点经营电镀工艺的相关材料,其销售的部分产品为危险化学品,主要销往全国各地的电镀厂,销售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已超过5万元,同时还存在经营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因该案件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编辑: 童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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