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卫健局获悉,我市各镇街已启动2023年度新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申报材料的收集、初审和录入系统工作。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即1933年1月1日至1963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注意: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具体政策请咨询户籍所在地镇街社会事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未婚单亲收养的;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基本程序和所需材料:本人申请;填写《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确认)表》,并提供相关合法、有效材料,具体向各镇街社会事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咨询;村(居)评议;镇(街道)初审公示;市卫健局复审确认。
奖励扶助标准:一女户每人每月300元,一子及二女户每人每月100元,每年集中一次性发放。
申请、上报和审核确认时间:本人申请及各镇街上报和录入的时间为2023年1月20日前,复审确认时间为2023年2月10日前。
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死亡的;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的。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程序、所需材料及上报时间确认: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扶助标准:根据我市相关文件规定,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其中: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600元;未满60周岁但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800元,每年集中一次性发放。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金: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每人每月1000元,每年集中一次性发放。
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特别扶助金前退出:本人死亡的;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的。
年审、复核和监督:市卫健局严格按照奖励扶助的条件和政策,对所有上报对象进行多重审核和监督。
据悉,本人申请及各镇街上报和录入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20日。逾期未申报者,当年不再受理,符合条件的可在次年申报。申报详情,请电话咨询市卫健局或各镇街社会事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也可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