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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发店热水器使用三年罢工 店家称非家用不能享受“三包”

发布时间: 2017-03-07 10:20:51 来源: 浙中新报 作者: 记者 王旭航 通讯员 盛金兔

  买电器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都会选择找商家退换,但义乌的石女士因为一台有质量问题的热水器遇到了烦恼事。原来,石女士这台热水器一直放在理发店使用,商家就是凭着这条,拒绝给石女士换一台。店家回复称,属于经营性商用行为的热水器不享受“三包”规定。

  热水器使用三年

  出现质量问题

  石女士是义乌江东街道人,在北苑街道春晗小区开了一家理发店,以前顾客理发洗头的水都是煤球炉烧的,由于近几年生意好转,煤球炉烧水给顾客洗头已不够用。

  2013年12月2日,石女士在江滨中路某家电商行花1200元购买了一台80升的长虹品牌热水器。热水器装好后,顾客洗头不但不用等水,还可以随到随洗,十分方便。

  今年1月15日晚上,石女士在给顾客洗头时,热水器内胆突然爆裂,无法使用。为此,她第二天就找到家电商行,要求换一台新热水器,而此时店家却以不卖长虹品牌热水器为由,拒绝了石女士的诉求,只告知了厂家电话。

  石女士联系厂家后,对方让她先去长虹热水器的指定售后检测,检测确认是质量问题的,凭检测鉴定单由店家负责调换。

  几经周折,石女士于1月18日找到了位于春江路的长虹热水器售后维修部。经过检查,石女士拿到了长虹热水器指定售后的检测鉴定单,鉴定确认“该热水器内胆损坏,是不带温控调节那一头破裂漏水,内胆保修5年,建议由店家给予换新机处理”。

  店家称调换不行

  补差价也不行

  1月20日下午,石女士拿着检测鉴定单,再次找到店家要求给予换一台新的热水器。

  “店内已经两年没卖长虹品牌的产品,如果确实属于‘三包’范围,现在也没货调换。”店家的张经理说,热水器虽然还在包修期内,但并不是家用,属于经营性商用行为,不能享受国家产品“三包”规定的范畴。

  “店里没有长虹品牌,我同意以找补差价形式换其他品牌的热水器。而理发店里用的热水器不‘三包’是哪一部法律规定的?”石女士反问张经理。

  对此,张经理说:“理发店里用的,即使以找补差价形式换其他品牌也不可以,理发店里用的热水器不享受‘三包’,法律上没有看到过,但三年前的热水器产品说明书上有这样的规定。”由于店家态度十分强硬,协商没有任何结果。此后,石女士又多次找到店家要求换一台新的热水器,店家均以“理发店里用的热水器不‘三包’为由”拒绝了石女士的诉求。

  理发店的热水器

  也享受“三包”

  热水器产品说明书上写的“内胆包修5年”,售后检测鉴定单上写的也是“内胆包修5年”,现在内胆爆裂,鉴定结果是无法修复,建议换一台新的热水器。这本来是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现在店家却以“理发店里用的热水器不‘三包’拒绝承担责任。无奈之下,石女士找到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稠城市场监管所申诉。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召集双方调解。在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解后,执法人员指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从这一法律分析,石女士理发店里用的热水器确实不是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但是只要购买后热水器不再进行第二次销售,即使理发店里使用,也不能免除店家的“三包”责任。

  根据2011年发布实施的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规定,电热水器整机“三包”为一年,部件内胆(15升以下小厨宝除外)包修5年。而石女士购机发票显示是2013年12月2日购买,虽然有3年多,但还没超过5年,还在包修期内,店家应负责给予调换。此外,依据国家产品“三包”规定,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店家是“三包”第一责任人,店家对石女士的包修期内无法修复的热水器,应当给予调换一台同品牌、同型号、同价格的新热水器,如果店内没有同品牌、同型号、同价格的热水器,店家应找补差价形式给予调换。

  最终,店家同意调换选择其他品牌相同型号的热水器,石女士选择了1400元的一款热水器,补给了店家200元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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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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