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商品销量高好评如潮背后刷单删差评成产业链
图片来自视觉中国 图文无关
中国义乌网10月29日讯(记者 龚书弘 通讯员 陆筱靓)离职后另起了炉灶,为了与前东家“分庭抗礼”,竟然组织“刷单手”在前东家的淘宝店铺进行刷单,意图让前东家受到电商平台的处罚,同时通过大量退货降低前东家的店铺信誉。不曾想,如此“一箭双雕”的计谋却招来牢狱之灾。
日前,记者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被告人钟某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
老东家店铺
订单短时间内激增
2017年8月8日下午3点半左右,义乌一家淘宝店铺的负责人王某发现,短时间内,自家店铺的订单数量突然暴增。
在对这些订单进行核实后,王某发现,2000多单买家的旺旺号、手机号、收货地址、收货人姓名这四项内容绝大多数都不匹配。根据电商平台的规则,如果在短时间内,订单数量暴增,会被平台视为虚假交易,网店将会遭受降权、扣分、罚款、删除链接的处罚。王某心里有些打鼓:这2000多单的内衣订单不会存在什么问题吧?
不出所料,平台处罚紧随其后。8月10日,王某收到了电商平台发来的刷单违规通知,认定其存在虚假交易行为。
祸不单行的是,在接到违规通知之后,王某还陆续接到上述订单的退货申请。无奈之下,王某将具体情况告知电商平台。对此,平台建议王某立即报案。
前员工组织“刷单手”
“反向刷单”2000笔
王某报案后,义乌公安机关第一时间立案受理。随着侦查的深入,真相浮出水面。原来,这是该网店的前员工钟某捣得鬼。钟某原是这家店铺的工作人员,负责网络店铺的日常运营。离职后,钟某另起了炉灶,与前东家做起了同行买卖。
俗话说,,同行是冤家。为了尽快干出成绩,赶上老东家,钟某想到了歪点子:组织“刷单手”在前东家的网店恶意刷单。经查,钟某先向“刷单手”转账9000元作为佣金,又转了3.1万元货款用于支付不能申请退款的商品价款。
2017年8月8日,随着钟某下达“任务指令”,“刷单手”们用编造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在王某的网店刷了2000余单女士内衣。在店铺全部安排发货后,8月10日和11日,“刷单手”们再次按照钟某的要求发起退款申请。
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后,义乌市检察院以钟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一审认为,钟某出于个人目的,用恶意刷单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
被告人钟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随后的二审中,金华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检察官解析
刑法适用应与时俱进
记者注意到,在电商经济中,刷单比较常见,是指店铺经营者为提升商品销量、商铺流量、信誉度等,由卖家付款,虚构买家进行货物交易的行为。但“反向刷单”并不常见,一些人基于打压竞争对手等目的,“帮助”竞争商家刷单,同时再通过退货退款等操作,造成被害人货物或运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危害很大。
办理该案的检察官傅忆文告诉记者:“本案中,钟某与被害人商铺在电商平台从事相同品牌的内衣销售,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商铺货款受损、信誉降低,可能引发电商平台介入调查、封店等后果,但为了实现打压竞争对手的个人目的,积极追求该结果的发生,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要件,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傅忆文说,按照传统的理解,破坏生产经营行为一般出现在工业、农业领域,针对的是实体生产工具及要素。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新的生产要素和生产资料不断出现,需要与时俱进地理解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式”。具体到本案,被害人遭受的货款和运费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考虑到电商经营的特殊性,销量、信誉是招揽顾客、吸引买家的重要依据,与生产经营利益息息相关,属于网络空间的生产经营资料,也不能随意侵害。“反向刷单”对被害人的生产经营造成多方面破坏,应该受到现实法律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