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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好服务企业的“店小二” 市场监管局深入微商企业引导规范生产与经营

发布时间: 2016-07-04 15:24:50 来源: 每日商报 作者: 见习记者 王然 通讯员 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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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年头,哪里也没有“朋友圈”热闹:从海外代购,到叫卖各种产品,再到如今的透过产品晒生活……对于微商有着两个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是魔鬼,对于它有天生的反感;另一种是天使,说它是电商的颠覆者。一方面,微商们五花八门的炫富,以证明这条道路的正确性,另一方面,关于微商“卖假货”、“杀熟”、“销售三无产品”的报道,也吓住了一些后来者。

  看好也好,诟病也罢,无论大家对微商持何种态度,不可否认的是,微商的确是实现个体微小创业的一个重要渠道,并且经过几年的急速发展,已逐渐成为义乌的新兴产业,不少微商产品也走上了品牌化升级之路。为引导和规范微商的生产和经营,上周五,义乌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对微商企业展开了走访。

  在考察过程中,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通过对比某产品的新旧包装,发现随着品牌和团队影响力的提升,微商企业在规范化经营方面已有较大进展,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例如生产厂家地址不明确,条形码登记信息不全面,商标使用不合理等。

  对于以上问题,市场监管局向广大微商重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而对于申请过商标的微商企业,如果申请的商标仍然处于受理阶段,可以在包装上使用“TM”标志,意为该商标已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并且国家商标局也已经下发了《受理通知书》,进入了异议期,这样就可以防止其他人提出重复申请,也表示现有商标持有人有优先使用权。而“R”这一标记,意思是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进行注册申请并已经商标局审查通过,成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均不可自行使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市场监管局也提醒微商企业,切忌冒用“R”标,否则将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通过本次走访活动,市场监管局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旨在进一步发挥“店小二”作用,围绕需求提供精准服务,主动深入企业发现问题、找到差距,及时收集了解企业信息,急企业所急,想企业所想,积极帮助破解制约发展的难点问题。而微商企业负责人也表示,市场监管部门的走访考察,非常有助于他们更深入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引导微商不断进行自我完善和转型升级。

  
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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