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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一幼儿园未开展垃圾分类被处罚

发布时间: 2018-11-28 13:48:20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通讯员 楼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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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义乌网11月28日讯(通讯员 楼双双)“你们厨房里有配备垃圾分类设施吗?”

  “没有,只有一个垃圾桶。”

  “餐厨垃圾水分含量高、易腐烂,会散发出恶臭,传播细菌和病毒,应该专门设置易腐垃圾桶进行分类处理。”

  “好的,我们会及时改正。”

  近日,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西大队对辖区加强了巡查,发现一家幼儿园未开展垃圾分类,执法人员向园方负责人提出现场整改意见,并依法对此进行受案处理。

  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城西大队已对辖区多家银行、餐饮店、企业、学校等单位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发现还是有部分单位的垃圾分类硬件设施配置及垃圾知识普及工作没有落实。由于学校教育对孩子垃圾分类意识的形成和习惯的培养具有决定性作用,城西大队比较重视学校垃圾分类的开展与落实。

  “刚开始的时候,我们垃圾分类意识还不够强,在执法人员指导下,现在已经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了分类的垃圾投放容器,还让教职工制作了垃圾分类宣传墙,在园内营造人人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园长告诉记者,“接下来,我们幼儿园有计划把垃圾分类的教育课带入课堂,带动家长和孩子共同参与到垃圾分类中。”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由于幼儿园里老师和孩子人数比较多,如果不提前对垃圾进行分类,每天会多产生很多垃圾,不利于资源的回收利用。园方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涉嫌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垃圾分类有利于减少垃圾,提高资源利用率。《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或者将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交给专门的回收经营者。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编辑: 楼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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