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10月24日(义乌商报通讯员 王璐 记者 林晓燕)“这是我们公司的信用修复申请,请帮忙审核。”近日,浙江某公路建设公司负责人向市行政执法局义亭大队提交了信用修复申请材料。
据了解,该公司于2017年因“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单位处置”等违法行为,先后3次被市行政执法局立案处罚,综合信用分降至“中等”。“公司业务涉及交通、建设、市场等多个领域,行政处罚导致的信用评价降低,对我们招投标影响很大,有些项目甚至因信用评价不高而无法参与招投标。”该公司负责人直言,他们的信用修复迫在眉睫。
鉴于该公司行政处罚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已满1年以上,且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市行政执法局通过初步审核,向上级部门提交了其信用修复确认书。相关信用工作机构收到该确认书后,将对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确认修复的不良信息予以标注,原被认定的不良信息可不再作为负面信息使用。
失信惩戒,只是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修复信用。2017年11月,国家发改委、央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构建自主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和支持自主修复信用,并建立健全红黑名单退出、奖惩解除和记录留存协同机制。今年上半年实施的《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也对信用修复作出相关规定。
有惩有奖,社会信用的激励效应才能最大化。业内人士认为,从一定程度上说,信用修复就是为失信惩戒体系打“补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