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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义乌网3月12日讯(记者 龚书弘 通讯员 舒怡 编辑 童晓)2019年5月,在义乌某中学经营超市的阿伟,从金华一家食品公司进购了一批鸡蛋三明治,但之后义乌市场监管部门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这批三明治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对阿伟进行了8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年9月,金华的这家食品公司也被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管局处以了18万元的罚款。
阿伟认为他所受的8万元罚款非常“冤枉”,过错不在自己,应该由自己进货的食品公司来承担。但另一方面,食品公司则认为市场监管部门是对阿伟自身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罚,并且自己已经因为食品质量问题被罚了18万元,如果再把这8万元转嫁到自己身上,将导致自己承受不公正的处罚结果。
就是这样,一来二去双方调解无果,阿伟一纸诉状将进货的食品公司告上了法庭。
今天(3月12日),记者从义乌市人民法院获悉,相关案件已于2020年9月23日进行公开审理,但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于近日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了义乌法院的一审判决。
据悉,义乌法院认为,阿伟是鸡蛋三明治的销售者,而非使用者、消费者,所以案件不属于产品责任纠纷,实则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因为上述食品公司提供的食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导致阿伟遭受了行政处罚,属于该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了阿伟的损失,阿伟有权要求进货公司进行赔偿。
另外,该公司自身因违法行为受到罚款,义乌法院认为,这是其应承担的行政处罚,与阿伟无关,不能因此减免该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金华中院同样认为,阿伟承受的处罚与进货公司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存在因果关系,它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就应当注意到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销售对象的食品经营者遭到行政处罚。所以,该公司应当对阿伟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