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部分市属公立医院在机构编制管理中存在的超标准配备领导职数、随意设置管理机构等问题,市委编办通过明确公立医院机构编制事项管理权限、领导职数配备、管理机构数限额等“三个明确”,进一步规范全市市属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推动全市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
明确机构编制事项管理权限。按照中央关于公立医院去行政化的精神,明确了公立医院不定行政级别。在具体事项管理权限上,明确市委编办负责核定市属公立医院报备员额数、院级领导职数、管理机构限额。其中,市卫健局负责控制医院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比例、核定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市属医院可在核定的管理机构、临床医技机构职数总量内分别统筹配备管理机构、临床医技机构领导。规范后,进一步落实了医院办医、用人自主权,充分满足医院发展的实际需要,做到放管有方、放管有度。
明确公立医院领导职数配备。根据有关要求,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明确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数包括党委、纪委领导。据介绍,考虑到各医院的管理难度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满足医院管理的实际需要,市委编办对各医院领导职数进行了适当增加。规范后,对全市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实行党组织领导和院长分设,5所市属公立医院共增加领导职数5名。同时,为便利市属公立医院与上级合作医院开展合作,明确上级合作医院派驻兼职的副院长不占市属公立医院领导职数。
明确公立医院管理机构数限额。参照省属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公立医院管理机构数应根据公立医院床位数设置。为此,针对医院随意设置管理机构的问题,市委编办根据各公立医院类型、定位、规模、院区建设和发展阶段等不同因素,对5家公立医院进行分类施策,做到既解决共性问题,又解决差异性问题。在此过程中,市委编办对2家超限额设置管理机构数的医院进行压减,共减少管理机构9个,推动医院管理从粗放式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对3家小规模公立医院在管理机构限额内适当放宽,共增加管理机构4个,强化医院管理的支持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