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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消费者遇难题:老板推翻了店员给的优惠,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17-02-22 11:14:40 来源: 金华晚报 作者: 记者 张枝昶 通讯员 盛金兔

  如今,各类商场、店铺都不一定是老板亲自看店,市民很多消费行为都是与店员达成的。如果在消费过程中,老板回来后觉得生意亏本,又推翻店员给出的承诺,你会怎么办?记者随机采访了几名市民,得到的回答基本是:“买瓶饮料可能就算了,如果是珠宝、数码产品,不管有没有用,那肯定要争一争的。”

  钻戒补差价换新

  店员同意,店长却不同意

  2月16日上午,义乌人龚女士因2011年8月3日花10127元买来的钻戒出现了一些磨损痕迹,来到义乌市工人西路78号某珠宝店,想补差价换一只新钻戒。当时龚女士在样品展示柜内看中一款标价为14999元的钻戒。“我问店员是否可以以旧换新,店员接过我的旧钻戒看了三遍,当场答复可以换一个新钻戒,不过前提条件是旧钻戒在原价的基础上再增加40%金额的差价补给店家。”龚女士说,她当场就同意了。

  此时店员要求龚女士拿回旧钻戒的鉴定证书。因当时没带鉴定证书,龚女士又花了40分钟开车回家取。当龚女士把鉴定证书送到店里,到收银台支付差价时,店长当场拒绝了龚女士的要求。珠宝店的店长表示,龚女士在2011年8月3日购买的钻戒,店里规定只能打八折回收,当时10127元购买的钻戒减去手续费,打八折回收只值8000元,如果龚女士一定要买标价14999元的这款钻戒,就应向店家支付差价款6999元。如果按照此前店员的承诺,调换14999元的钻戒店家明显亏了2000多元,亏本生意肯定不能做。

  店员承诺就是经营者的行为

  对于店长的答复,龚女士表示无法接受。最终由于店家坚决不肯让步,交易无法达成。那么,店员给出的介绍、答复、承诺不能代表老板吗?昨天上午,记者陪同龚女士来到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稠城市场监管所维权,执法人员也召集了双方展开调解。

  在调解现场,龚女士坚决要求店家兑现店员所作的答复承诺。珠宝店的李经理却一再表示,接待龚女士的店员,是前几天刚招聘来的,不懂业务且未经上岗培训,店员的答复承诺不可能代表店老板。“难道店员向顾客的答复承诺,对顾客有利就可以不兑现承诺吗?”龚女士追问李经理。由于双方争论不休,协商进入僵局。

  执法人员在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解后指出,依据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7条规定:“经营者聘用的从业人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承诺,对消费者的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也就是说,在龚女士和珠宝店发生的这起纠纷中,店员向顾客作出钻戒价格和调换方式的答复和承诺,可以视为店老板的行为,不管这笔生意亏多少钱,只要店员已经答应了,店长必须兑现,这是一个店家诚信的问题。

  最终,李经理当场同意了店员此前答应龚女士的钻戒的调换方式,但李经理提出龚女士换走14999元这只钻戒后,店家不再承担“三包”责任。对于店家的意见,龚女士当场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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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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