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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之“可为”“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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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教育培训党员和积极分子、基层党员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党内表彰所需费用;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刷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摘自《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可为”“不可为”规范手册》)

  
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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