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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之“可为”“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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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4年10月1日起,金华市本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的福利费按工资总额(含津贴补贴)及离退休费(含补贴)的5%比例标准按月提取。

  首先解决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原则上每人只能补助一次,确需重复补助的要从严掌握,使用范围: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个人或家属患病支付医药费困难或支付死亡丧葬费困难等;其他特殊困难,如因天灾导致的经济生活困难等。

  其次用于集体福利,使用范围:看望本单位因病、伤住院的工作人员,购买少量慰问品支出;单位举办食堂等集体福利开支的补贴;其他零星集体福利支出,也可用于弥补职工体检费和工会疗养费的不足。

  疗休养地点安排在省内,年度疗休养人数的三分之一在市内,疗休养费用(含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按不高于2000元/人•年的限额,凭据在单位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疗休养承办单位需从每两年公开招投标确定的旅行社中选择。

  (摘自《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可为”“不可为”规范手册》)

  
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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