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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补贴之“可为”“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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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12年2月中央纪委《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2】4号),2013年6月监察部等四部委施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第31号)的规定,津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目前,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工资待遇和津补贴主要由以下六部分构成:

  1.规范后的津贴补贴

  报经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批准按月发放,由生活补贴和工作补贴组成,基本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挂钩,已包含交通、住房、物业管理补贴等项目。

  2.特殊岗位津贴

  主要为特殊性工作群体设置,不得普遍发放。如:人民警察警衔补贴、人民警察执勤岗位补贴;法官审判津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检察官监察津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税务征收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信访局专职人员信访津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等。

  3.改革性补贴

  主要由住房公积金、车改后的车补构成。住房公积金各地不一,标准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计提。

  4.奖励性补贴

  包括加班补贴、第13个月工资、年度绩效考核奖金、受奖和评先人员奖金等。特殊岗位加班补贴限于各级公安、国家安全、监狱、戒毒机关中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且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民警察,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可以发放补贴,其他机关公务员加班享受夜餐补贴。

  5.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

  各地执行标准不一,基本上按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倍计发。

  6.考核奖

  基数各地差别较大,行政人员和事业人员标准不一。

  乡镇干部乡镇工作补贴及考核奖问题:根据《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1号),明确各县(市、区)可在标准内发放乡镇工作补贴。《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的决定》(金委发【2015】17号)明确:格外关心爱护乡镇(街道)干部,认真落实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乡镇(街道)干部经济待遇一般高于县级机关同职级干部20%以上、乡镇(街道)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提高到20%等政策,改善乡镇(街道)干部工作和生活条件。对乡镇干部(包括市、县部门派驻乡镇机构的干部)住夜值班给予补助,对未实行车改的偏远乡镇的干部给予交通补贴。

  (来源:《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可为”“不可为”规范手册》)

  
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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