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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管理“不可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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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个严禁”:

  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使用、自行或授权制售冠以“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

  3.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

  4.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务、侨务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节俭)。

  5.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6.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7.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8.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9.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10.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11.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来源:《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可为”“不可为”规范手册》)

  
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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