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家庭教育法草案于当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从2008年全国人大代表张荣珍提出立法建议算起,时隔13年,这部法律终于迈出实质性的一步。
制定家庭教育法确有必要。这不仅是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措施,也是进一步规范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和行为的重要举措。未成年人保护涉及社会、学校、家庭等诸多方面,家庭教育又是其中重要一端,在这方面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又如何进行法律约束,都需要厘定。
古人云“养不教,父之过”,放在现代社会语境下,应该加一个字,“养不教,父母之过”。家庭(父母或监护人)有抚养和教育责任,但父母或监护人在这方面的法定责任是什么,违法边界在哪里,需要进一步明确。
近些年来的教育改革,进一步强调了家庭教育的责任,从参与学校教育活动到送孩子上课外培训班,父母亲都要付出比以往更多的精力。由教育问题产生的亲子矛盾、理念冲突日益凸显,成为一大社会话题。在这背景下,家庭教育法的出台,有助于界定家庭教育的权责关系,以顺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举例来说,在传统观念中有“棍棒之下出孝子”的说法,然而,在现代家庭教育中,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不应有家庭暴力的生存空间。出现家暴,就应有法律的及时干预。
据悉,提交审议的家庭教育法草案中就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有了这项规定,未成年人就有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护,而父母或监护人也就更加明白,家暴是不受法律支持的行为。这有助于人们从过往的混沌认识中解脱出来,以现代的眼光对待家庭教育。
又如,在当下家庭教育中,存在一种误解,以为父母一人管孩子、一人上班赚钱是一种合理分工,实际上,父母双方都对家庭教育负有责任,不可或缺。有人把父母一方带孩子的现象称作“丧偶式育儿”,形象反映了父母一方在家庭教育中缺位的负面影响。家庭教育法草案对此也有相应规定。
当然,家庭教育是一个专业而复杂的问题,而年轻的父母们都是平生第一次担负起教育子女的责任,既缺乏经验又缺少专业知识,再加上教育机制和教育理念偏差所带来的一些问题……凡此种种,均非制定一部家庭教育法就能得到解决。
比如说,即便这部法律规定家长或监护人不能缺位于家庭教育,恐怕也很难在短时间内明显减少“丧偶式育儿”的现象,除非这个问题已经严重到导致家庭婚姻危机,否则很难进入法律干预的范畴。
但有理由相信,家庭教育法的制定和出台,对于厘清家庭教育责任、规范家庭教育行为会有实质性的帮助,进而有助于逐步提升家庭教育整体水平。家庭教育有法律管着,能让许多家长意识到,原来家庭教育并不是每个人与生俱有的本领,其实也是家长学习成长的一个过程。